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
沪药监公告〔2026〕1号
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着力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《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沪发改价调﹝2025﹞70号),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执行《关于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》(沪药监公告〔2024〕1号),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6年1月7日
(公开范围:主动公开)
原文链接:https://yjj.sh.gov.cn/zh/20260109/96400cc1b414446c85f796b3786869c1.html
